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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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30045280XK/2024-001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主    题 :
交通\交通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市民群众出行,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共同制定了《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市通信管理局                市网信办

                               202482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行为,保护合乘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不以盈利为目的,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信息平台)发布个人驾车出行信息,由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绿色共享出行方式。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乘信息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活动。

第四条 合乘信息平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相应服务机构、管理人员、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合乘信息平台运行可靠。

(二)合乘信息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按要求实时、完整地提供合乘数据。

(三)严格规范派单管理,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

    (四)做好合乘服务信息管理,保证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按照时间、线路基本相同的原则,为合乘者提供信息查询或选择;保证每车每日获取合乘信息不超过两次;应当限制合乘服务提供者查询合乘者出行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线下提供合乘服务的车辆和合乘服务提供者与线上发布的信息相一致。

(六)保证合乘数据安全,处理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并限于业务安全的最小范围,不得超越提供合乘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七)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八)自觉接受交通、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依法监管。

第五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向合乘信息平台提供个人及车辆的信息。

(二)提供分摊出行成本方式的合乘服务,每车每日合乘服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为合乘者提供安全出行服务。

第六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合乘信息平台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合乘服务协议,明确合乘信息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乘服务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出行过程中的能耗成本和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等直接成本,不得按时间计费。合乘服务分摊费用由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人合理分摊。

第八条 鼓励合乘服务提供者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鼓励合乘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津交发〔2017〕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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