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实施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委等8部门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已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市金融局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有效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持续优化我市小客车调控政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无车家庭指标
年内定向投放3万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按照申请时间顺序配置,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于本措施发布之日起60天内,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的申请登记: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申请;
(二)家庭主申请人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所有家庭申请人需属于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
(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家庭主申请人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所有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参与多个家庭配置。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家庭申请人信息。
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本市民政部门配合进行家庭申请人信息核查,在本市登记的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登记信息通过天津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实比对。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婚姻登记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通过指定网站通知家庭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或提供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所有家庭申请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均审核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资格审核。申请家庭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审核通过后,家庭主申请人可获取一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家庭主申请人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2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增量指标申请。(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个人阶梯摇号指标
年内定向投放1万个个人普通车阶梯摇号增量指标,个人累计参加普通车摇号25次及以上且未中签的市民可参与个人阶梯摇号活动,个人阶梯摇号活动单独实施,具体情况以调控服务机构发布的配置公告为准。
个人阶梯数按照个人累计参与普通车摇号的有效次数来计算,个人累计参加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个人每累计参加12次且未中签的,阶梯数加1。即:累计参加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阶梯数为2,累计参加49次至60次未中签的阶梯数为3,以此类推。
个人阶梯数为该个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申请编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但只能中签一次。
(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高层次人才指标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海河英才A卡、B卡人员,名下未登记天津市小客车的,可申请一个高层次人才其他指标。(市交通运输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指标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已纳入监管名单、监管评级为A级、具有汽车租赁业务经验(上一年度汽车租赁资产余额大于等于5亿元人民币)、近一年未发生有责投诉等条件,且公司名下无达到报废标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状态机动车的,可结合实际业务规模限量申请指标用于汽车租赁业务经营。(市交通运输委、市金融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二手车周转指标
为促进本市二手小客车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经本市商务部门备案登记的二手车经营企业购买非营运二手小客车可申请周转指标,周转指标不限制总量、实行无偿配置。使用周转指标完成交易登记后的小客车,再次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均不产生更新指标。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调整增量指标配置比例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年度10万个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增量指标将从原来的1∶5∶4的比例配置调整为1:7:2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7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2万个。具体情况以调控服务机构发布的配置公告为准。(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8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8号)执行。